道路交通事故经过
年04月18日13时16分许,在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光明南路求实路交叉口,王某驾驶豫JD7***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,遇王某驾驶无号牌力帆牌摩托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,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后果。
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
根据以上情况,王某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“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五十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二)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:”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王某岭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”和第八条“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。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尚未登记的机动车,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,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。”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来源:南乐县交通警察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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