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应是和和睦睦的家人,却因借名买房一事对簿公堂!
这是怎么回事?
姐姐认为房子是她买的,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;
弟弟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
房子就是自己的,不该归姐姐。
借名买房的事情真实有效吗?
购房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谁?
法律对此又是如何界定的呢?
1基本案情阿梅与阿荣是姐弟。年,已经有两套房的阿梅看中某小区一套房,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.37万元。
因当时弟弟阿荣刚参加工作,且是集体户口,经与父母、阿荣商量之后认为以弟弟阿荣的名字购买房子,既可以解决弟弟落户、后续结婚生子问题,又可以解决因限购*策无购房资格问题。
于是,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阿荣以82万元价格购买房屋。
年9月,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,但房屋的首付款、税费及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,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。
年5月初,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,阿梅坚决不同意,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。此后,父母又建议将房屋给阿荣,并由阿荣实际偿还房贷。
年5月,姐弟双方矛盾激化,阿梅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,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。
阿梅:“父母长期无工作和收入来源,基本没有积蓄,购买房屋时阿荣刚参加工作收入较低,年之前的物管费、水电煤等费用都是我缴纳的,且办理银行贷款时预留的电话也是我的手机号。所以,这房屋的所有权应归我所有。”
阿荣:“不同意阿梅的诉请,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,房屋是父母为我购买的,因阿梅熟悉购房流程才委托她办理购房手续,我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,且房屋已登记在我名下。且阿梅当时对我以及父母负有一些债务,部分款项等于是阿梅的出资来抵偿所负的债务。阿梅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,不能主张房屋过户手续。”
2法院:不认定为借名买房白云法院认为:阿梅主张其是借用阿荣的名义购买房屋,并提起诉讼,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,以证实双方已明确约定房屋是借用出名人即阿荣的名义购买,所有权仍归属实际出资人即阿梅所有。
本案中,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、相关税费,并偿还了部分房贷,但阿梅提供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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