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暂停城区大中型餐饮经营场所营业的命令
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有效切断病*传播途径,坚决遏制疫情扩散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经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,决定暂时停止县内部分餐饮经营场所营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新晃县城区范围内m2以上的大中型餐饮店(宾馆、酒店为本店住宿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除外)暂时一律不得对外营业。
二、对拒不执行的,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
三、所有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按照市纪委监委“四个一律”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“十条禁令”和《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追责问责规定》(晃办发电〔〕1号)的要求,一律不得组织和参与聚餐。
四、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,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营业时间。
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*
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
年1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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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诗云监制:中共新晃县委宣传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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